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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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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仲裁委员会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各仲裁委员会开展仲裁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及案件复杂难易程度,收取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以及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的必要开支。

第五条  仲裁请求能够确定具体争议数额的,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案件受理费;仲裁请求为给付有价证券、提单和债权凭证的,按照单据载明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人请求的数额确定仲裁案件受理费。请求的数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争议金额确定仲裁案件受理费。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  特殊情况的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一)各类权属登记及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登记标的物价值或者合同标的额计算。

(二)仲裁请求为转移标的物占有但不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争议,仲裁费用以标的物价值为计算依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三)仲裁请求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交付文件资料、提供证书等材料,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

(四)其他没有争议金额或者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为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另行支付: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仲裁委员会协商预付。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并出具合法的票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当事人可以不予支付。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仲裁费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费用的比例。

第十一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用: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二)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十三条  案件立案后,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按照下列标准退回仲裁费用。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交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向对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前撤回仲裁申请的,受理费全额退回。

(二)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受理费全额退回。

(三)仲裁庭组成后,未开庭审理的,受理费按50%的比例退回。

(四)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予退回。

第十四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仲裁费用。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做出补正时,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甘肃省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费标准

 

1.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及以下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2.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4%;

3.争议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3%;

4.争议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2%;

5.争议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1%;

6.争议金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0.5%;

7.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0.25%;

8.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0.15%;

9.争议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部分,仲裁案件受理费0.1%;

注:以上标准按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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