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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原二级巡视员。
本文根据石海同志2025年1月10日在海南国际仲裁院的授课内容(节选)整理。
多维视角看仲裁,就是从不同的视角来看一看仲裁是怎么回事。通常说仲裁就是当事人将双方之间的争议委托给社会第三方裁决并服从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人们都是从法的角度去认识和了解或者是解释的,甚至在宣传推广仲裁时,都把仲裁当做是一种法律行为或者是一种法律活动,在座的同志大部分都有法科或者法律工作经历背景,都是来自于法这个体系内,仲裁的表面现象现在给人的就是这么一种印象。抛开法的角度我们来看仲裁,仲裁其实就是一种社会现象或者社会存在、社会活动,如何认识、分析、观察这种客观现象,我们不妨用一种全方位、多学科的视角和方法,从哲学的视角来切入。哲学上著名的三命题,我是谁、我从哪儿来、我要向何处去,我们借用这个哲学命题来看仲裁,仲裁是什么,仲裁从哪儿来,仲裁要向何处去,它的来源、本质和发展规律。
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妨把我们的视角从法律人或者仲裁人的视角,把仲裁的空间位置,从法律的体系内转向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换个角度看仲裁。原来我们只是在法律的思维和系统中,今天把仲裁从这个系统拿出来,拿到社会的角度,拿到经济的角度来看(当然我们也要从法学的角度看),从另一个角度比较、认识仲裁的本质和来源。
一个世纪以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一个叫布兰代斯的大法官曾说,“一个没有研究过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法律人,极有可能成为人民的公敌”。这句话说的很重,我理解他说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法律人一定不能抛开经济和社会这个视角来处理法律问题,要不然你就不会对社会有益,对经济有益,甚至对社会对经济产生了负面的东西,那么你就真是社会公敌了。他提示我们一定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待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法律很神圣、有权威,可以是一个独立王国,但是法律绝对不可以成为孤立王国,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它要成为孤立王国那么它就没有生命力也没有存在的意义,对社会也就没用了。
第一、 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来看仲裁是什么?仲裁不是从来就有的,仲裁产生于经济,仲裁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产生的。就是商人在做交易,交易产生了矛盾,这个矛盾怎么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那么商人逐渐发明了仲裁,就是把纠纷交给第三方去解决,这个第三方指的不是国家。商事交易是私事,私事如果交给国家法院办叫私事公办,是诉讼。私事用私的方法解决叫私事私办,仲裁就是私事私办,是应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人自己发明出来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最初它只是交给圈内的行业权威大佬人士仲裁,大家都对他信任也都服从他,这个行业大佬在仲裁的时候,他的思维首先主要考虑的是经济问题,考虑两个人的交易活动能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还能不能进行下去,会考虑行业的规矩,所以他仲裁的底层逻辑是商业逻辑不是法律逻辑。仲裁最原始的是商人的游戏,不是一个法律游戏,有人说仲裁是资本家的俱乐部,这话有一定的道理。仲裁只不过是整个交易活动过程中的一部分或者一个环节,仲裁解决了纠纷,交易继续进行,合同履行完毕,交易活动结束,它是其中的一部分,有机的组成部分(当然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有纠纷都需要仲裁)。也可以说仲裁最原始、最直接的意义是保障经济活动的完整性或者顺利进行,助力经济活动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仲裁是经济活动的润滑剂,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等于是又创造了新的经济价值,交易因为纠纷进行不下去就没有经济价值没有经济效益,如果通过仲裁使交易继续进行,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成它创造出了价值,起码帮助别人创造出了价值,所以也可以说仲裁也是生产力。
从另一个角度说,交易一定会涉及到货物、金钱等,这些东西是市场经济资源,都是市场经济要素,交易纠纷使这些资源的配置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仲裁通过解决纠纷来对这些资源在双方当事人间进行确认,是一种配置或者是重新配置或者是再分配,仲裁对经济活动产生这么一种作用,这个功能非常高级,对经济活动的意义很重要。同时,仲裁也是市场经济维护自身平衡和自我运转的一种自愈机制,因为它没有把市场内自己运行中的矛盾交给外面,它是在自己的机制下自我运行,它追求的是以最低的解决纠纷的成本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目的,仲裁是专门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同时仲裁又是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为什么说它最经济?因为仲裁所用的资源全部是社会上现成的资源,法律、商事习惯、惯例都是现成的,仲裁员是社会上现有的专业人士、专家等等,它没有动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资源,从这种意义上说,仲裁是通过把现成的各种社会资源汇聚起来解决纠纷,它自身的资源成本不用投入很多,它的费用成本低。大家都知道仲裁的时间成本低,一裁终局,快速高效,现在国际上仲裁的费用也很高,时间也很长,但那是仲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仲裁本身自带的问题。仲裁的社会成本也低,比如保密的原则,它可以给当事人减少多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如果一个大企业的纠纷都公布到社会的话,对它的市场的影响会很大,通过仲裁这种机制,保护了商业秘密,虽然好像没有跟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实际上不用额外的承担其他的不必要的成本,最终的效果是经济成本低了,所以我认为仲裁的经济属性是它最原始也是最本质的属性,应该是它的第一属性。这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仲裁。
第二,从社会学角度看仲裁到底是什么。首先,仲裁所解决的商事纠纷,是一种社会矛盾。仲裁运用的资源是社会资源,仲裁实际上就是一个运用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矛盾的平台或者是一种方式。仲裁不是国家司法权也不是当事人个人直接行使的纠纷处分权,而是当事人把处分权交给社会第三方,演变成了的一种社会权力,仲裁运用社会权力来处理社会纠纷。当然权力义务孪生,仲裁同时必然是一种社会服务,仲裁聚合协调社会上存在着的有关资源为经济活动提供社会化的服务。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仲裁实际上也是一种社会自治方式,运用社会资源解决社会纠纷,它实际上类似于我们人感冒发烧,人被病菌或者病毒侵入感染了以后,你自身的抗体要跟它进行斗争,会发烧、退烧后自愈,经济活动中出现纠纷用社会资源、社会权力来自己解决、自治,维护经济的运行、社会的秩序,所以仲裁的社会性是它非常鲜明的特征。我们都讲仲裁的国际化,国际化其实就是仲裁社会性的更大范围,范围大到了国际,大到了全球,国际性就是社会性更大范围的体现。很多人讲仲裁是民间性,民间性的叫法怎么来的?是从国外翻译而来的,国外叫民间性。我觉得在我们国家叫民间性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人对政府对官方的崇拜、信赖、信任观念是根深蒂固的,自称民间性,影响对仲裁的选择。再说了,如果是像外国民间的,那仲裁法有关政府的那些规定又怎么理解?政府还会花那么多资源支持你吗?政府一定会说“你是民间的,也不用我支持你,不用我管你了”,这对我们仲裁的推广、发展、获得国家支持是非常不利的。所以我从来反对说中国仲裁是民间的,我说在中国仲裁是社会的,是社会化的,具有社会性。为什么?因为政府也是社会的一方,中国的仲裁法规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仲裁机构,政府对仲裁以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保障,是政府作为社会一方参与仲裁,这些政府资源与社会其他资源共同组成了仲裁,但并不干涉仲裁的独立运行,所以在中国我觉得恰当一点还是叫社会化或者社会性,更符合中国的国情。
既然仲裁的社会性属性这么强,仲裁就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不能自己暗箱操作、封闭运行,仲裁来自于社会,所有的资源都来自于社会,你必须是透明的,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至于接受社会监督应该透明、应该公开哪些内容和公开的方式是另一回事,当然仲裁具体的案子有商业秘密,我们不是要公开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是仲裁机构从架构到运行、制度、体制机制等等这些东西向社会公开透明,让社会了解你,了解你才有可能选择你,了解你才能产生一个心理的预期,心里有底,要是搞得神神秘秘,跟老百姓、跟企业、跟市场有了距离感,谁还会选你?不选你你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所以正确认识仲裁的社会性非常重要。
第三、从法学的角度看仲裁。我说三个方面:
1,仲裁是法律认可并支持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不是法律拟制。先有仲裁,后有仲裁法律。仲裁是商人发明的,是市场经济自己发展演变出来的,最初的时候还没有法律对它规定什么,但是随着它这种方式的发明发展,不断地扩大,碰到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的,那么它自身的就需要法律对它认可、支持它、保证强制执行,这是它自身发展需要。同时从国家政府层面,也看到了仲裁这种方式对解决经济纠纷,对经济的运行,对社会的稳定非常有好处,那么国家通过立法认可它,给它法律效力,支持它,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跟诉讼相比的话,诉讼是法律拟制出来的,先有法律才有诉讼,所以从现代意义上说,诉讼和仲裁的区别,虽然它都有法律属性,但它是不一样的,仲裁是法律认可和支持,仲裁的权利来自当事人的委托,它不是法律规定给你,不要认为仲裁法规定了,仲裁权就是来自于法律,不是,是当事人有了仲裁协议委托给你的,它不是来自于法律规定。法院诉讼的权利来自于法律,所以法院的诉讼是严格依照诉讼法,一点都不能逾越,我们仲裁和法院不一样,除了法律认可的和对它制约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之外,我们仲裁有那么大的灵活性,仲裁的程序法是当事人自选的,仲裁规则是自己选的,仲裁规则或程序,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和法院也是有区别的,仲裁以不违法为原则,而法院是依照法律,法律为准绳,我们仲裁只要不违法,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又不侵害国家利益,又不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认就可以,私事私办,当事人有处分权。相对与调解相比,调解还没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认可支持,新加坡公约这么多年了在中国还没有落地,国际法是软法,在国内生效还得转化成国内法,所以我们仲裁和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从法的角度讲区别和优势还是很大的。
2,仲裁为法律所规范。仲裁法律对仲裁许多原则性的要害性的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律条文中带“应当”、“必须”的是强制性规定,这是国家对仲裁的规范,同时规定了对仲裁的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协会的自律监督等等,对于仲裁到底要不要有行政监督,现在争论很大,我们现在无法下结论,国外没有行政监督,国内需要不需要?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考虑还是应该从仲裁的本质本源,仲裁是什么,从哪儿来最基本的来路和原理去考虑,如果行政监督符合它这个原理,对它发展有利,也可以有,如果不符合,我觉得最好还是不要有,如果必须实在要有的话,我们是不是也应该讲讲由谁来监督以及监督什么和怎么监督,这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仲裁发展三十年有它自身的很多问题,有些问题也可能是造成现在行政监督问题提出的原因,这都是发展形成的。
从法律角度,世界上各国的立法司法对仲裁越来越友好,越来越支持,我们看到的案例普遍是对仲裁友好、支持的,这也是国际共识,联合国贸法会的示范法就充分体现了国际上的共识,是大家的最大公约数。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我们现在看当时的立法有很多缺憾,但是在1994年立法时的历史条件下,已经很先进了,有缺憾那也属历史的局限性,中国现行法对仲裁三十年发展起到的制度性的基础性的作用是什么都替代不了的。
3、仲裁追求的第一价值是解决纠纷,不是公平公正。好多同志们讲仲裁总把公平公正放在首要位置,当做仲裁的“卖点”特别是向企业向社会宣传的时候。“公平公正”,其实是法院的口号,我们不要特别突出它,就像我们仲裁不要讲“法律为主”一样。一个人也好,一个事物也好,它的外在形象都是靠你自己平时点点滴滴的言行外化形成的,在最要害的地方你不严谨就会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和弥补的负面影响,所以我们仲裁人说话办事都要非常严谨。仲裁就是为了解决纠纷,是商人为解决纠纷自己发明出来的,只要纠纷解决了,商事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了,公正不公正、公平不公平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不妨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只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别人无权干涉,当事人自己接受就行。所以仲裁追求的第一价值是解决纠纷,是案结事了。另外,仲裁作为社会权力不是国家组织来行使的,仲裁的活动也不是国家行为,仲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构,我们海国仲这次改革就等于归位了,使仲裁机构回归了它的本位,这符合仲裁的本性本质,所以我们在宣传时千万不要讲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这词和公平公正放在第一位是同样对我们不利,别说你是准司法,不要给自己扣一顶这样的帽子,不好,我觉得对我们自己不利。
仲裁追求案结事了,为社会解决了矛盾,为商人解决了纠纷,为资本产生更大的效益提供了服务,这是我们仲裁的功能作用。全面正确的认识仲裁的本质和来源是非常有意义的,要认识这些东西,无论是搞仲裁立法还是从政府角度怎么样对待仲裁,法院司法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以及社会主体、企业、市场怎么样认识看待仲裁选择仲裁,以及我们仲裁机构自身的建设和我们在审理案子过程中从什么样的角度什么样的思路考虑、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了认识问题,方法自然会有,认识论是基础,世界观决定方法论,认识论决定方法论,对仲裁的认识就是一个世界观,只要真正的理解和认识、准确把握的话,有关仲裁现在表现出的所有问题你都可以找到原因,也都可以找到解决的思路和方法。
我说的这些不一定都对,我考虑的也不很全面,只是希望给大家一个启示提示,希望大家也结合实践来思考思考。
我们分析了仲裁的来源、本质以后,我们再来看仲裁的发展规律。第一,仲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因市场经济需要产生,所以它必然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只要市场经济不死,市场经济存在,仲裁永远伴生,仲裁已经发明了几百年到现在越来越好,所以只要有市场经济存在,仲裁永远会伴生。第二,从社会角度讲,仲裁的发展必然与社会发展同步,社会文明、社会进步到什么程度,仲裁就会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国家过去没有,随着我们国家的进步发展,仲裁在中国立法了,同时仲裁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也必然会受社会意识、社会资源供给的影响和限制,因为你是一种社会现象,你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仲裁不能成为一个孤立王国,你更不可能成为孤立王国。第三,仲裁永远要受限于法律,法律是国家意志,只要有国家存在,只要仲裁存在一天,必然会受法律的规范,支持、规范、制约必然会有,任何事情不可能不受规范、不受约束,否则会出问题的。
我们今后考虑仲裁工作是不是应该有这种思路,一是一定要坚定仲裁发展的信心,市场经济不死仲裁永远伴生,这个信心一定要坚定。二是随着社会进步我们仲裁会越来越好,但是我们必然会受到社会资源的影响,一定要整合运用好社会资源。三是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一定要守住仲裁的底线。
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仲裁产生、演变、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历史时期,仲裁存在的形式可能会不同,它的发展曲线会不同,比如仲裁法颁布之前中国存在仲裁,但和现在的表现形式不一样,1994年仲裁法建立了现代商事仲裁制度,我们之前有的在国内是行政仲裁制度,涉外仲裁虽然有,但还称不上是法律制度。我国仲裁几十年发展的实践证明,不同历史条件下仲裁表现形式不一样,发展曲线也会有变化,但是有一条,不管有多大的不同,仲裁始终向前发展的趋势是不会变的,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规律不会变,也可能因为一时一世或者某些因素的影响出现高潮或者低潮,这都正常,所有的过往对于今后来说全是序章,这是仲裁的发展规律。(转自:仲裁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