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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到本会案件履行协调部开具《提交执行函》。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会已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可向本会案件履行协调部申请履行调解,本会将按《天水仲裁委员会案件履行协调工作办法》的规定及时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就履行法律文书事宜进行调解。
三、案件在仲裁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本会将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将其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手续由当事人在法院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