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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第五届天水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职业操守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天水仲裁委员会章程》及《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委员会),在本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职能。
第四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由本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商有关部门从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及其他部门行业人士中选聘,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主持职业道德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职业道德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担任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仲裁法律制度,能正常履行本仲裁委员会赋予的工作职责;
2.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
3.遵守职业道德监督的工作纪律;
4.无违纪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未受过党政纪律处分。
第六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同本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七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仲裁员聘任资格进行审查;
(二)对仲裁员履职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
(三)对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回避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
(四)受理对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投诉;
(五)对被投诉仲裁员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进行审查;
(六)拟订仲裁员职业道德守则,负责仲裁员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宣传和教育;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操守的仲裁员提出惩戒建议;
(八)履行本仲裁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对仲裁员的惩戒等重大事项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由职业道德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履职。
职业道德委员会委员不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委员会工作纪律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仲裁委员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