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仲裁委员会欢迎您!
一、部门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天水仲裁委员会是天水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组建,并于1997年1月27日经甘肃省司法厅注册登记成立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新型仲裁机构。
天水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事业单位。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仲裁队伍的发展及仲裁理论的研究等工作。既是委员会决策的执行处,又是为当事人解决经济纠纷的服务处。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天水仲裁委员会下设发展指导委员会、秘书处一个仲裁中心。秘书处是常设办事机构下设综合事务科、案件受理科、案件调解科、发展推行科、履行协调科五个科室及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裁法律中心等。
天水仲裁委员的职责是:以仲裁的方式公正、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事业编制14人,实有14人,退休3人。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为独立核算的一级级预算单位1个,因此,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范围包含本级单位。
三、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2023年部门预算即我单位的汇总预算。我单位2023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包括市财政经费拨款、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机关基本运行经费、项目经费及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安排的支出。
(一)收入预算
2023年收入预算 630.24 万元,比2022年234.5万元增加395.74万元,增加168%。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630.24 万元,比2022年 234.5增加395.74万元,增加的原因是:人员经费收入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增加。结转结余资金 0万元,比2021年 0 万元增加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 630.24万元,比2022年预算234.5万元增加 395.74万元,增加168 %。
1、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 560.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32.28万元,公用经费27.95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325.74万元,增加138%,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收入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23年支出预算 560.24万元,比2022年预算234.5万元增加325.74万元,上升138%。具体安排如下:
(一) 基本支出
2023年基本支出560.24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532.28万元,公用经费27.95万元。比2022年预算91.13万元减少63.18万元,下降60.98%,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按照“能省则省、能简则简”的原则,进一步压减非必要支出,厉行节约。
(二) 项目支出
1.项目分类分级情况
2023年项目支出 70万元,与2022年10万元相比增加60万元。
2.项目支出增减情况
2023年项目支出10万元,比2022年预算10万元预算相比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7.95万元,其中:办公费2万元、水费4000万元、电费4000万元、邮电费1万元、物业管理费1万元、差旅费3.9万元、职工教育培训费1.5万元,工会经费1.2万元,职工福利费3.1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26万元,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进一步压减非必要支出,厉行节约。
(二)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预算
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比2022年0万元无变化。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比2022年预算无变化
2.公务接待费0.4万元,比2022年增加0.1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比2022年预算无变化
(二)培训费
2023年培训费3.5万元,比2022年预算2.9万元增加0.6万元,是人员经费增加培训费用增加。
(三)会议费
2023年会议费预算1.14万元,比2022年预算1万元增加0.14万元,是人员培训会议费用增加。
(三) 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我单位机关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7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3.7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单位车改完成后无公务用车。2022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五、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市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预算单位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正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7.“三公”经费: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政府性基金:指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9.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1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12.会议费:反映单位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13.培训费:反映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各类培训支出。
14.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5.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
1.仲裁委绩效项目
2.仲裁委预算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