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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海同志在全国仲裁“两化”工作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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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刚才健勤同志代表全国“两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就“两化”的基本内涵、“两化”的战略意义、“两化”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两化”工作注意的问题以及下步的工作等讲很好的意见。“两化”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多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仲裁界、甚至在第一批19家试点单位内也还是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今天在座的是原“两化”试点单位和新加入试点仲裁机构的领导同志,为了便于大家全面深刻理解“两化”工作,进一步统一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我受云华同志的委托,就“两化”工作的有关问题向大家做个情况说明和沟通。不妥之处,请云华同志和在座的各位批评指正。

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是云华同志提出的,是云华同志站在全国仲裁发展长远的高度,在总结我国仲裁20年的发展实践,研究仲裁发展规律,考虑当今国际上纠纷解决方式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着眼于全国仲裁今后20年长远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仲裁发展策略。

1995年仲裁法实施到2015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全国仲裁机构发展到244家,累计受理民商事纠纷100多万件,标的额17900多亿元。2015年受理案件和标的额分别达到13.7万件和4100多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全国仲裁创下了连续20年收案数量和标的额保持增长的记录,年均增长率高达30%多,显现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的强大功能,赢得了越来越广泛的社会认可。我国用了20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仲裁发展道路,已经成为运用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通过发展解决了温饱问题,有一批仲裁机构无论是办案数量还是软硬件建设已经赶上或超过国外知名仲裁机构,仲裁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着成绩,这是很了不起的成绩。

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们的这个成绩仅仅是自我纵向比较的发展成绩。从横向的与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同口径案件量相比,我们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数量还很小,与法院系统的受案数相比,比例还很小,差距之大是不用言表的,仲裁本来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发挥其应有的更大的作用,但这种状况很容易让人把仲裁看成是为司法减负,是诉讼的补充。就全国仲裁界内部而言,各仲裁机构的发展还极不平衡,从近几年全国仲裁受理案件情况的统计数据来看,2013年受理案件超过500件的仲裁机构54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4%,受理案件数78337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75%,标的额1214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额的74%2014年受理案件超过500件的仲裁机构62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6%,受理案件数87926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77%%,标的额2102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额的79%2015年受理案件超过500件仲裁机构68家,占全国仲裁机构总数的28%,受理案件数111782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83%,标的额3315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额的81%。这组数据表明,全国不到三分之一的仲裁机构,受理了全国80%的案件,全国三分之二多的仲裁机构只受理了大约20%的案件,有人把这种状况形象地比喻成二八开,而且这种差距在继续扩大的。2015年,全国仲裁机构平均受理案件561件,超过这个平均数的仲裁机构只有62家;全国仲裁机构平均标的额17亿元,超过这个平均数的只有51家,分别占全国的25%20%,也就是说,还有大约四分之三的仲裁机构低于全国发展的平均水平,甚至还有个别仲裁机构不能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这种状况并不是说这部分仲裁机构拖了全国仲裁发展的后腿,而是进一步说明了全国仲裁机构的发展还严重不足,发展的潜力巨大。这就是全国仲裁业的发展状况和构成。

仲裁是解决经济社会矛盾的专业平台,经济社会越发展,对矛盾纠纷解决的需求越迫切,仲裁理应适应这种需求,发挥应有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正处在加速转型期,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各项社会管理改革步步深入,环境问题、民生问题等日益突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产生,种类繁杂,整个社会对矛盾纠纷解决处理的需求强烈。面对这种形势,我国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主体不断增加,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但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种类、范围,还是主要集中于普通的商事案件,解决纠纷的方式、手段还比较单一,化解矛盾的能力明显不足,仲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作用的发挥还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仲裁的社会地位还没有显著的提升,长期制约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以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仲裁工作发挥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深入,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交往和依存度越来越高,一些国际上知名的仲裁机构(如英国伦敦仲裁院、新加坡仲裁中心、香港仲裁中心等)正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想方设法进入我国的仲裁市场(香港仲裁中心已经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正在进行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美方也想把仲裁机构的进入纳入其中)。“狼”可能真的要来了,尽管国家对此想予以限制和保护,但这种限制和保护能不能行,能维持多久都不好说。看来,来自国外仲裁机构的竞争是我国仲裁界面临的既现实又长远的挑战,应对这种挑战,不可能总依赖国家的保护,从根本上要靠我们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是我们没有选择的选择。

当前,多元化已经成为国际上的矛盾纠纷解决主体和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方向。2010年和2012年,云华同志两次带领我国纠纷解决考察团,分别到美国和欧盟进行考察,发现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解决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单靠法院和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单是判决和裁决。尤其是美国,多元的解决主体和多元的解决方式已很普遍,特别是我们中国人发明的调解,在美国运用的非常好。对此云华同志进行,在以往有关仲裁会议上多次谈到。

面对我国仲裁20年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要求和挑战。

早在仲裁法颁布实施快20年的2013年,云华同志就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仲裁今后的发展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思考。我国仲裁经过20年的发展,有了初始发展,解决了温饱问题,但发展的基础还不是很牢,仲裁发挥的作用还不够,从政府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还没有把仲裁当回事或太当回事,仲裁的社会地位还不够高,制约仲裁发展的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还很突出。后20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国仲裁工作如何寻求新的突破,再实现跨越发展,全面提升仲裁的社会地位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我记得在2013年下半年,云华同志经常与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也与仲裁界的有关同志探讨。20年来全国仲裁的发展还很不够,仲裁的服务范围还窄,仲裁解决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商事领域,民事和其他社会纠纷还很少。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是轻商的,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所以仲裁机构只办商事,解决不了社会作用提升的需要,更解决不了地位的确立和巩固。仲裁要提升作用,巩固地位,必须扩大服务范围,丰富解决纠纷的手段,一句话就是要多办案、办好案。近几年来,部分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方面进行了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物业纠纷等多方面的有益探索实践,在案件处理方面开展了仲裁确认、调解、评估等多方面尝试,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和经验,特别是深圳仲裁委在医疗事故赔偿方面的做法,得到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云华同志对这些探索和尝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总结,提出了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的仲裁发展战略构想。2014年春节前,云华同志委托我与全国部分仲裁机构的同志们就“两化”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春节后不久的2月份,召集19家仲裁机构的代表在武汉专门开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得到了普遍的赞同和认可,在这次会议上决定开展“两化”试点工作。这就是“两化”试点工作的由来。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向大家说明,一是实施“两化”并不是不办商事案件或忽视商事案件,而是为了更多更好地办理商事案件。就像中国革命当初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不是放弃城市而是为最终夺取城市一样。“两化”就是要把仲裁的对象和影响扩大到全社会,巩固和提升仲裁在全社会的地位,为吸引更多的商事案件,为更好地解决商事纠纷创造更广阔的坚实的社会条件。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两化”不仅仅是仲裁发展的总战略,也是仲裁发展的总策略。二是开展“两化”试点,并不是要试“两化”的对错,也不是简单地试受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以及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的对错,而是考虑“两化”毕竟是刚刚提出,就全国来讲,需要给大家一个逐步认识、接受的过程。经过两年来的试点实践,“两化”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刚才健勤同志已经对试点工作的成效进行了全面客观的总结,尽管如此,在试点单位内外也还是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客观的、必然的、正常的,更是需要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推进来解决和统一的,这也正是我们这次扩大试点范围的考虑。三是关于“两化”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两化”试点相对是一项新工作,涉及的单位多,为便于协调、汇总、交流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在武汉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设立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有武汉仲裁委刘健勤、合肥仲裁委黄同文、长春仲裁委刘风桂、深圳仲裁委宋魏生同志。同时考虑多年来武汉仲裁委在“两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刘健勤同志也愿意继续为全国“两化”试点工作多做贡献,协调小组由刘健勤同志牵头,小组办公室也就设在武汉仲裁委。两年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今后,试点单位多了,任务更重了,希望继续努力,继续发挥好作用。

“两化”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核心内容就是尽可能地多办案、办好案。实施“两化”的目的是通过仲裁的大力发展、广泛发展,大幅度提高仲裁的社会作用,牢固确立仲裁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社会地位,既满足经济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同时也把仲裁的独立品牌树立起来。

19家试点单位两年多来的实践来看,绝多数仲裁机构的受案量有了较大的增加,仲裁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仲裁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有了明显提高。健勤同志刚才进行了很好的总结,今天的会议有关机构还要做专门介绍,会议也印发了相关材料,在这里我再举几个例子。惠州仲裁委开展“两化”试点工作前,受理案件数多年徘徊在500件左右,参加“两化”试点工作后,2015年突破了1000件,实现了翻番。事业的快速发展,仲裁作用的发挥,赢得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仲裁“两化”试点工作纳入了全市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惠州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市长对仲裁委工作作出专门批示,主管副市长、市委组织部长、市政协的两位副主席、市中级法院院长,市委改革办等多个机关部门的领导在一年内六次到仲裁委调研、指导工作,对仲裁工作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仲裁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升。绍兴仲裁委开展“两化”试点工作以来,受理案件数量也超过了1000件,市委书记对仲裁工作作出批示,市政府两次发文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市长、副市长等市政府领导多次专门听取仲裁工作汇报,研究仲裁工作,“两化”试点工作被市委、市政府列入2016-2020年重要工作任务实施规划,列入政府法制建设和社会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体系。绍兴仲裁办20142015年,分别被命名为浙江省模范集体和浙江省文明单位。这样的变换在其他试点单位也很多,我在这就不一一例举了。

实践证明,“两化”是云华同志提出,得到仲裁界同仁普遍认可的,“两化”切合我国仲裁工作的实际,是我国仲裁事业今后发展的方向,是今后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总战略,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参加“两化”试点工作的各仲裁机构的同志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两化”的含义,充分认识“两化”试点工作对全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埋头苦干,通过我们的努力把“两化”试点工作全面推向深入,为“两化”工作在全国的全面推行,积累经验,为全国工仲裁工作的发展做出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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