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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个问题的主要争论点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据《合同法》第99条主张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法院是合并审理还是作为反诉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可如此认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行使抵销权,符合《合同法》第99条规定情形的,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抵销权,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不必收取案件受理费;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行使的抵销权,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提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的,当事人用于抵销权属尚不确定,则不能行使抵销权,应当另行起诉,法院不应就此进行合并审理。理论基础是:虽然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其权利的行使由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为之,但即使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只是具备了一种可能性,在另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还要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就双方另一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全面的实体审理。
另外,对抵销权的问题再补充一点,就是在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其对另一方当事人主经相应权利的诉讼时效依然发生中断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