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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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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66676869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也统称为合同履行抗辩权。这些抗辩权的有效成立不仅可以对抗相对方的发行请求,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而且可以排除违约责任的存在,都属于法定的抗辩权利,其在诉讼过程中表现为反驳。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其与反诉的区别。根本的一点就是,如果仅仅否认对方的请求,只是证明对方的请求存在或者不存在,那就属于抗辩权的范畴;而反诉在法律上设定了要件要求,被告必须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仅仅否认对方的请求。在这里,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抗辩权要基于权利人的主张才能发生效力,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法定不能主动援引抗辩权。因为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援引抗辩权,则应当认定其已主动放弃了该抗辩权利,其放弃抗辩权的利益归于相对人。

2、抗辩权在诉讼中体现为反驳。因为抗辩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抗或否认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只要当事人在答辩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应该对其是否成立的事实进行审理,而不应要求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或反诉。

3、抗辩权的行使是正当造作法定权利的表现,不仅不构成违约,而且抗辩一旦成立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民发生。合同一方行使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承担。当然,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不仅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而且将构成违约。

4、在一方迟延履行、受领迟延、瑕疵履行等情况下,就要根据《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行诚实信用原则)、第66条、67条(一方在对方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来处理。在这里特别强调“相应”原则,就是说一方拒绝履行的部分必须与另一方不符合约定的行为适当,过当不履行,对过当部分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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