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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现代化进程对仲裁工作的挑战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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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杰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商业银行已面临国际化金融竞争的严峻现实,为迅速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加快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这对金融仲裁工作既是机遇,又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历程及趋势

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84年至1994年商业银行体系初建阶段;1994年至1998年商业银行体系逐渐规范阶段;1998年至2003年商业银行加快机制改革步伐,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化阶段;2003年至今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与国际现代商业银行接轨阶段。

2003年至今,国家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中国金融改革重中之重,改革的方向是按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2003年12月30日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注入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和部分黄金储备,补充其资本充足率;对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在内地、海外上市;成立银监会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修改《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逐步实现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依据。为此,我国银行业改革开始进入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历程就是其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其发展轨迹与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紧密相关,其发展方向就是要与国际银行业接轨,成为真正的现代化商业银行。展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将会有如下特点:

1、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自上世纪30年代美国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定分业经营制度以来,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一直是全球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德国金融业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英国和日本的金融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也先后放弃分业经营而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1999年11月,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美国金融业正式实行混业经营模式,标志着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都已恢复到混业经营的时代。1994年以前,我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但由于管理水平低,风险控制能力弱,导致经营秩序混乱,1995年我国《商业银行法》确定了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体制。但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的开放,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将会十分激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会大大削弱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为此,我国对《商业银行法》分业经营规定进行了弹性修改,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政策已开始逐步放松,可以预见,我国商业银行逐步走向混业经营已成必然趋势。

2、业务经营全球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金融全球化正在加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加快了跨国经营步伐,海外业务正成为其新的利润增长点。

3、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将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上。我国商业银行为提高自身经营效益,不断满足客户金融需求,将会不断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促进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衍生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

4、经营收入多元化。面对即将来临的利率市场化的冲击,我国商业银行单纯依赖存贷款利差赢利的模式必将改变,其收入增长将更多来自于中间业务收入和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据统计,到20世纪,美国花旗银行的存贷业务带来的利润仅占利润总额的20%,承兑、资信调查、企业信用评级评估、资产评估、个人财务顾问、远期外汇买卖等中间业务收入却为其带来了80%的利润。

5、风险控制严密化。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强化,以及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国际商业银行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的理念和措施,将会被我国商业银行所借鉴。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将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进行严格控制。

6、经营体制股份化。“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最终目标,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是股份制银行;从我国的改革实践来看,已经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了现代银行制度的商业银行大多取得了较好业绩。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是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对金融仲裁的影响和挑战

我国金融仲裁工作与商业银行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金融仲裁案件的特点也印证了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轨迹。1994年至1998年间,我国金融仲裁案件具有增长较快,且案由复杂的特点,如存单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联营纠纷、股权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资金拆借纠纷、融资租赁纠纷等,反映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业银行监管薄弱,风险防范缺失,违规经营严重的现实。1998年至2003年间,我国金融仲裁案件呈现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加,违规经营案件减少的特点,反映出商业银行内控制度逐步健全,不良贷款清收力度的加大。2003年至今,我国金融仲裁案件呈现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减少但新型案件增多的特点,如:银行卡收费纠纷、外汇买卖纠纷、信用证纠纷、网上银行支付纠纷、住房按揭贷款纠纷等;商业银行接受仲裁的观念增强,利用仲裁时效,确认担保合同效力的案件增加,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仲裁意识的不断增强。可见,金融仲裁案件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动态,金融仲裁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保障债权安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将对我国金融仲裁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主要体现在:

1、新型金融争议案件增多。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混业经营后,金融产品创新将不断加快,由此带来的仲裁纠纷案件也将不断增加,从而对仲裁机构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电子银行纠纷(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纠纷、银行卡纠纷(借记卡、贷记卡、国际卡)、法人透支账户纠纷、个人理财纠纷、外汇买卖纠纷等。由于上述案件涉及诸多民商法律以及行政规章,且涉及商业银行操作惯例,并少有现成案例参考,故对仲裁员审理案件带来了较大困难。

2、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中间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将是我国商业银行改变经营模式和利润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中间业务品种多达20余种,如:开立信用证、金融衍生业务、基金托管、代理保险业务、委托贷款业务、信息咨询业务等,上述中间业务产品所引发的纠纷,将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如:委托贷款将会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中介人(银行)三方面的权利义务;保险代理业务将会涉及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未来商业银行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有证券承销与证券交易、兼并收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财务顾问业务、项目融资业务、企业重组并购业务、银团贷款业务、不良资产结构化处置业务、资信评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如银团贷款将涉及众多商业银行利益,银团成员包括:牵头行、安排行、包销行、联合安排行、高级经理行、经理行及参与行等。

3、国际业务纠纷案件增加。由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海外业务的快速发展,的国际业务纠纷将会增加,如:国际银团贷款纠纷、贸易融资纠纷、信用证纠纷、外汇衍生产品纠纷、担保承诺纠纷等。由于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大多适用国际商业惯例和西方国家法律,因而对此类国际案件的处理带来难度,如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所使用的规范为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

4、案件审理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金融创新的超前性和金融立法的滞后性,从而导致新型银行产品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之其专业性强,故审理此类案件难度较大。另外,由于金融创新往往与银行规避监管法律相伴随,故会出现银行操作惯例与监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如何在保护金融创新的同时,又客观公正处理纠纷,将是我国金融仲裁难以回避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虽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但也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机会,因为商业银行的发展离不开仲裁服务,具体体现在:1、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缩影,而仲裁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相融而长,相互贯通。2、商业银行的发展超前于金融监管法规的制约,而遵照国际、国内行业惯例办理,充分体现商业银行和其客户的自由意志和创新精神,符合商事仲裁精神。3、商业银行经营的全球化为仲裁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4、仲裁对商业银行与客户或银行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当事人良好的社会声誉。5、商业银行的发展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会实现精细化管理,而仲裁的一裁终局,讲求效率和成本的仲裁原则与之相符合。

        三、商业银行发展的仲裁思考与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仲裁制度对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契约意识、开放意识的导向,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方向,我国仲裁业应积极介入推动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不断改进、完善仲裁工作,以寻求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发展。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积极深入商业银行宣传仲裁制度。近年来,虽然我国仲裁制度逐渐被金融业所接受,但仲裁制度宣传的深度、广度仍不够,仲裁制度启蒙工作仍未完成。笔者认为,仲裁宣传应有针对性,建议在商业银行行长层发展仲裁员,使其通过仲裁实践,感受到仲裁制度的魅力。

2、积极参与商业银行现代化改造进程,有力提供仲裁咨询服务。笔者认为仲裁服务的内容是广泛的,且仲裁机构集聚众多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可为商业银行现代化改造提供经济政策、法律咨询以及权益救济。

3、大力推广仲裁协议,为金融仲裁服务提供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的签订对仲裁服务开展和深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仲裁机构应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推广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可借鉴引入商业银行有效市场占有率的概念,提高对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仲裁协议的覆盖。

4、制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为商业银行处理新型纠纷案件提供个性化服务。笔者认为针对商业银行发展所具有的创新性、全球性、复杂性特点,仲裁机构应及时为其量身制定个性化服务,以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著名仲裁机构均已制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确具前瞻性。

5、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的仲裁员队伍。为适应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我国仲裁机构应及时组建高素质、通晓国际金融惯例、熟悉电子银行业务、中间业务、投资银行等业务的仲裁员队伍,其仲裁员可从大学以及商业银行各级法律事务人员中选择、培养。借鉴商业银行的金融品牌营销,对优秀金融仲裁员设置专门的仲裁室,使其成为开展金融争议仲裁的社会品牌。

6、与商业银行建立回访、交流机制。我国仲裁机构应借鉴商业银行售后服务和服务评价制度,当金融争议案件审结后,应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回访,并对仲裁效果进行评价,以不断提高金融仲裁的服务质量并对仲裁活动中所发现的商业银行产品、工作缺陷进行善意提示。

7、严把金融争议案件的质量,坚持金融仲裁的独立性。针对金融争议案件的新颖性、复杂性、社会性,仲裁机构应审慎处理金融争议案件,确保客观公正,符合国际惯例。仲裁机构对复杂案件可举行专家论证会,严把质量关。须指出的是仲裁机构对商业银行服务是有原则性的,仲裁是对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所以必须坚持仲裁庭处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片面追求案源,单方面保护商业银行利益,对金融仲裁工作将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仲裁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现代化进程与仲裁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对仲裁事业提出了挑战,也为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我国仲裁机构面对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应主动支持、服务,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与仲裁事业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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