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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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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为重点,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主线,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推进仲裁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全面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不断丰富仲裁服务方式,强化仲裁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仲裁质量,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仲裁服务和保障。

二、依法规范仲裁委员会工作

(一)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由依法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经省司法厅登记,报司法部备案。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州政府聘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要经推选产生。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市州辖区外设立的,要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和分支派出机构设立地的市州政府同意,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并报省司法厅备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我省新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

(二)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的换届。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换届由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组建的市州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省司法厅承办。

(三)依法规范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省司法厅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

(四)确保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委员会是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和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严格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处分权益。仲裁委员会要坚持公平诚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要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六)依法规范仲裁发展秩序。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未经设立登记的伸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萘止违规跨地域设立仲栽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组建该仲裁委员会的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上级政府对纠正情况要加强监督。

三、健全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

(七)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主体作用。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委员会章程,并报所在地市州政府批准。要加强仲裁委员会自身建设,强化仲裁委员会决策地位和作用,明确仲裁委员会决策重大事务的权限和范围。完善仲裁委员会决策机制和议事程序,实行委员会成员一人票的表决制度,仲裁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坚持内部公开制度,如实记录会议情况,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八)强化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充分发挥机构仲裁优势作用,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建立完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等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对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本机构仲裁员的,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九)加强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制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仲裁员的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

(十)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赋予仲裁委员会用人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需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研究制定完善仲裁秘书岗位聘用、职级晋升方面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仲裁工作人员薪酬评估、调整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奖励激励机制。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建立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的仲裁秘书队伍。

(十一)建立健全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鼓励根据各自实际探索仲裁员推荐名册。

(十二)积极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强化仲裁委员会的法人地位,建立与仲裁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人事、财务、薪酬、税收等制度。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选择具体的财务管理方式,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积极稳妥推进仲裁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的原则,有关试点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州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三)严格仲裁委员会资产管理。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仲裁委员会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仲裁委员会解散的,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四、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

(十四)全力支持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仲藏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19)要求,抢抓我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区位优势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机遇,积极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仲裁机构,加快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水平、国际视野的仲裁员和仲裁秘书队伍。支持仲裁委员会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扩大我省仲裁机构在涉外贸易争端和红纷解决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商事纠纷处理能力,切实提高我省仲裁工作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更好地服务甘肃企业“走出去”。积极鼓励仲裁委员会与经济发达地区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十五)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极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十六)推进互联网仲裁、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要主动支持和指导仲裁委员会发展互联网仲裁模式。各仲裁委员会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需要,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及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戴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积极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2019年12月底前要推进仲裁全面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提升仲裁工作的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

(十七)进一步完善仲裁规则。各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国家制定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体现本机构特点的仲裁规则。鼓励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实际,探索制定建筑、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交通等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提升仲裁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优化立案、庭审、调解、裁决、送达等具体程序。

五、保障及监督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党委要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充分认识做好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为仲裁改革发展提供更好更优的发展环境。各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党的建设,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口所在地市州司法局党组(党委)领导。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排除影响仲裁公信力的制约因素,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十九)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市州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把仲裁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司法厅要指导、监督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结合甘肃仲裁工作实际,组建甘肃省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依法依规制定协会章程、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等制度,切实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监督管理,规范仲裁机构和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强化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实现从业人员正向合理流动。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二十一)营造良好的司法监督环境。人民法院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积极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等司法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工作效率。

(二十二)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健全各项内部监管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加大仲裁委员会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努力促进全省仲裁公信力、影响力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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