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天水仲裁委员会官方网址!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天水仲裁委员会欢迎您!

搜索
资讯动态
服务专区
联系我们

电话:0938-8290266

邮箱:2504882430@qq.com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2号楼七楼

仲裁动态 您的位置:首页>> 仲裁动态>>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水仲裁委员会业务协调会议纪要 >> 正文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水仲裁委员会业务协调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6日  来源:
分享到:

天中法〔2010〕02
2010年5月19日
2010年5月19日
2010年5月12日下午,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水仲裁委员会业务协调座谈会在市中院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就确认仲裁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仲裁裁决案件的保全与执行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治云,副院长张继民,天水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胡东泰,副秘书长张富有及双方相关业务庭(科)室正副负责人参加会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同银主持了会议,通过与会同志的认真讨论,对双方提出的相关问题取得了一致意见,会议决定在今后工作中双方将认真贯彻落实,现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涉及仲裁案件的审理
1、市中院受理的确认仲裁效力案件,立案后三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副本送达天水仲裁委。
2、市中院受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后三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副本送达天水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在接到案件通知后七日内向法院案件主办人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通报情况。
4、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主办人需要调阅仲裁案卷的,仲裁委应当提供配合。
5、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实行听证时,一般应通知仲裁委的仲裁庭人员参加,发表仲裁庭的意见;仲裁庭可决定是否参加。
6、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经审查仲裁委应依法重新仲裁的,市中院将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天水仲裁委在一月内决定是否启动重新仲裁程序,天水仲裁委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当书面告知中院,市中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不重新仲裁的,市中院恢复撤销程序。
7、法院在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中,可告知当事人选择重新仲裁。
8、法院对涉及仲裁的相关案件所作出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仲裁委一份。
二、关于仲裁裁决、调解书的执行
1、市中院执行局所提仲裁案件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天水仲裁委要认真加以整改。
2、对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法院要同其它生效法律文书一样对待,一样执行。
3、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要加大对当事人财产保全的释明工作,必要时要函告法院保全财产,以提高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率,保证仲裁案件的顺利执行。
4、市中院将依照相关规定,统一仲裁案件财产保全和仲裁裁决执行机关。
5、仲裁庭要积极配合市中院对仲裁案件的执行调解工作。
三、其它方面
1、市中院与天水仲裁委均指定专门庭室和科室协调案件中的具体问题。
2、就仲裁委审理的案件应仲裁委的要求法院可派员参加讨论,也可了解仲裁案件审理的过程,以增进理解,统一认识。
3、法院和仲裁委应定期邀请相关人员进行业务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参会人员:
袁治云
高同银 

张继民 

胡东泰
张富有


杨宏权
卢萍萍
徐 

赵憬时
温复平
王金虎
张喜生


冉育清
李虓晖

O一O年五月十八日

版权所有 中国天水仲裁委员会 陇ICP备19003577号-1

地址:天水市秦州区春风路政务中心2号楼七楼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20号

   建设维护:睿阳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