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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受理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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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商事收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成达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依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审理后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法规定凡属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纠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专利权合同纠纷等。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由于侵权行为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该仲裁机构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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