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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仲裁委员会医患纠纷仲裁特别程序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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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公正、及时地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医患纠纷的特点,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处理机构] 天水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其秘书处,负责处理医患纠纷。
      第三条[程序的适用] 患方当事人因在天水市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就诊,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四条[仲裁协议] 患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当由患方当事人共同或由患方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与医疗机构达成仲裁协议。
      医患双方当事人协议将其纠纷提交本会仲裁的,视为同意按本程序进行仲裁。
      第五条[受理与通知] 本会决定立案受理后,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及本程序、仲裁员名册等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本程序、仲裁员名册等送达被申请人。
      第六条[答辩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一方为五人以上的,应共同推选代表一至二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八条[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原则上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会送达的指定的仲裁员名册之日起(以送达最后一方之日为准)三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在此期限内未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九条[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是否存在过错分歧的,均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仲裁庭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委托鉴定。一方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不服,又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进行过错医疗鉴定,可共同选定或由仲裁庭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仲裁庭可只委托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仲裁庭应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十条[审理期限]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第十一条[调解] 仲裁庭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应当注重调解。仲裁庭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第十二条[施行] 本程序为本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仲裁处理医患纠纷以本程序为准。本程序未尽事宜,适用本会《仲裁规则》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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